发布时间:2018-10-22 阅读:次
教体卫〔2018〕25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园):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教育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市今年以来新竣工交付使用校舍、新采购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影响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隐患,有关排查情况要通过学校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多渠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
二、对室内空气质量(甲醛)不合格的校舍要限时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园)于11月10日前将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监控情况及有关排查、测量数据(详见附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联系人:孔志懿,电话:0561-3880238,邮箱:hbtwyk@163.com。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