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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阅读:

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教体卫〔2018〕25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园):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教育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市今年以来新竣工交付使用校舍、新采购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影响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隐患,有关排查情况要通过学校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多渠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


二、对室内空气质量(甲醛)不合格的校舍要限时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整改期间要合理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园)于11月10日前将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甲醛)监控情况及有关排查、测量数据(详见附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联系人:孔志懿,电话:0561-3880238,邮箱:hbtwyk@163.com

 

附件:排查、检测工作的通知.pdf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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